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广州将在“十四五”期间共筹建6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个目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除了此前发布的可以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外,日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印发了《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在该《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不能改建
近年来,广州积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根据上述《通知》,在该《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同时规定,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此项要求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进行约定。
《通知》特别提到,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申请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应当符合市、区相关发展定位和要求,其中涉及科研、教育用房的,应当优先满足科研、教育需求。
改建后土地性质不变
对于符合规定的非居住存量房屋要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通知》明确了权属清晰、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认定标准等工作原则。
例如,改建项目需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当解除权利负担或者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符合环保、卫生、水务部门的专业要求。
同时规定,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须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对于项目的退出,《通知》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项目认定书。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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